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水费等相关费用中的权利和义务

发布日期:2018-06-23

1. 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水费等相关费用过程中的权利。
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“物业管理区域内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,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。”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,凡遇有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企业要求代收费用时,有权依法告知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限电视等费用应向业主直接收取,不应向物业公司收取。如果请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,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,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。

2. 物业服务企业在代收水费等相关费用过程中的义务。

物业服务企业在同意为自来水公司等公用事业代收费用时,就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,认真履行代收费用的义务。作为代理人,应该对委托人负责,出现业主拒缴费用或少缴费用时,应及时告知自来水公司等委托人,以便这些公用事业企业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。当然,如果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还约定有其他合同义务,物业服务企业也应依法履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