虹宇物业 > 资料文档 > 谈谈物业管理现状的关系(二)

        对于小区内个别业主养狗扰民、侵占公共部位等问题,市物业办解释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出台之后,明确了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。该法第83条明确规定: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消除危险、排除妨害、赔偿损失。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,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对于我市不少老小区由于物业弃管现象,市物业办从法律层面给予了讲解:从物权的角度来看,政府只能倡导和鼓励实施物业管理,但作为所有权人不愿意,政府是无权强迫的。物业办将结合旧小区综合改造,广泛征求业主对小区改造及物业管理的意见,积极引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,按照大多数业主意见,选聘物业公司,签订物业管理合同,解决因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问题。但小区的管理主体是业主大会,业主有是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自主权。所以解决弃管楼的管理问题要听大多数业主的意见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政府更多的作用在于引导大家,鼓励老百姓自主行使权利自律地履行义务,而不是一切事情都由政府包办。

Posted @ 2010-2-1 14:11:04  阅读( 146)  评论( 0)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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